可以。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旅卜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拆中穗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培搭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