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而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比如北京非婚生育婴儿出生登记规定: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 而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D%A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亲子鉴定与个人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是为了确认家庭人员身份(失散亲人回家),确认孩子是否亲生(父亲怀疑),确认孩子父亲(母亲与多个男人发生关系怀孕所生),怀孕医院婴儿室错婴等等,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
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经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非婚生子孩子已经取名上到了母亲户口上,父亲要迁移户口更改姓名,如果母亲一切都认可并且同意迁移户口更改姓名,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可以不做亲子鉴定。如果母亲不认可,不同意,就必须做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孩子已经取名上到了母亲户口上,父亲要迁移户口更改姓名,即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是父亲的亲生孩子,迁移户口更改姓名也不一定成功,只不过提供了打官司的一条理由。
已经上户口的孩子,户口要迁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迁移的充足理由,二是父母双方同意。如果父母任何一方不同意,无法迁移。还有一种的可能是法院的判决,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胜诉了,法院判决迁移,也可以迁移了。
孩子名字的更改也一样,必须父母双方同意更改才可以更改,任何一方不同意更改,就无法更改。当然也可以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