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就是错误得一塌糊涂的。简析如下:
1.国际惯例是,流转税执行消费地课税原则。因此,“出口销售”的出口环节,对出口商品在国内已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但在我国,依据宏观调控意图,退税率高低不同,甚至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为零。
2.国家之间协调双重征税与双重不征税,在所得税方面,用双边或多边协议来约束。
3.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和视同自产产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退税率大于零,则其增值税征税率为零。
如果退税率等于零(如前所述的“两高一资”产品),则为“增值税免税”,免税要求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零税率则不需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
4.“增值税免税”也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理解成“应该征,但由于政策、环境等原因而免征了。”
5.真正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商品与劳务出口。但这样的“出口销售”目前还有吗?还多吗?
注:出口退税有点麻烦,以上只是皮毛而已,但愿能帮到你。
出口销售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挣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