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宣告缓刑要考查对所居住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要征求社区的意见。同时也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不少省市对此作了具体的细化规定。你所指的问题,应该是法院在判决缓刑之前,需要委托罪犯住所地的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法院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适合判决缓刑。也就是说,调查的环节是必须的,但是否判决缓刑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判决缓刑后,必须按时到住所地县级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司法局有权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交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法院如果采纳,那罪犯本人就会被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