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偷东西再卖给别人,买的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5-03-18 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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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为自用而收购赃物不以犯罪论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购买赃物的目的是“自用”,主要是出于生活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如购买自行车、摩托车等用来自己出行,购买高压锅用来做饭等等。一般情况下,购买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自用,自用的范围应严格掌握在生活用品范围内。(2)所购买赃物的价值,刚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3000元至1万元的数额。“刚达到”,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正好达到,而是超过不多。如某省制定的标准是3000元,那么,3000至4000元一般都可以理解为刚达到,但如果数额超过50%以上,即在4500元以上,一般不能认定为“刚达到”。(3)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的。
二、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应综合考虑涉案财物价值、退赃退赔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行为人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实施转移、收购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在《解释》出台前,没有司法解释涉及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很少对行为人是自用还是转售牟利等进行区别量刑。《解释》之所以对“自用”的情形专门作出规定,主要是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并根据这类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的特点而制定的。司法实践中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人基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职业收赃者,转卖牟利的;第二种是为了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追诉的人;第三种则是贪图便宜、自己使用的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打击的对象是职业收赃者,正是由于职业收赃者长期、稳定的掩饰、隐瞒行为,使得上游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时无所顾忌,进而极大地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诉,而对于收赃自用的行为人,虽然客观上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追诉,但其主观恶性比职业收赃者小得多,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行为人仅收购一辆电动自行车或者家用电器自己使用,价值刚刚达到3000元,没有必要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解释》对“自用”作出出罪和从宽处理的规定就是要体现对此类犯罪处罚时“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解释》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行为人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在本质上是构成犯罪的,但因犯罪情节较轻、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恢复性措施到位,而不作犯罪处理或者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酌情从宽处理。这与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在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况下,需要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部分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能仅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回答2:

如果明知是别人偷的东西,还购买就是掩饰非法所得罪

如果不知道是赃物,按照市场价所购,属于善意取得,不承担责任
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还购买,还是购买赃物

回答3:

如果这个买的人知道这个东西是偷来的,他还要去购买,那他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他不知情,那么不知者不罪,他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回答4:

买的人如果不知道的话当然是不要负法律责任如果知道的话肯定也要负法律责

回答5:

买的人,如果不知道东西是偷来的话就不用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