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 设计方案 (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 相 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 停车场的 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 关规定 收取停车管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停车场的 规划,并 对 停车场的 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对 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 关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 停车场的 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 国家 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 停车场的 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对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设计车型外廓尺寸,防火分隔等做了详细约束,详见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XoIhtlWbXbd1cmcQOsrV8tfUpZJzSLViW74ICElPdRWopU9v3ZTj_irecOdXFxe9XHXch6RgAZ6xGOxx7wsa2HLQXtEOS8bJOCYwefnqgB_)。
停车场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
在车场管理中,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停放进行的收费,就叫做停车费。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等方式,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申请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场地平面图;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