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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解挂、补卡)
挂失
一、依据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二、办法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电话挂失由市信息服务中心直接受理,挂失电话为:962222。
书面挂失办法如下:
1、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挂失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保卡、户口簿,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到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2、书面挂失时,挂失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一式两联)。
3、服务中心受理书面挂失后在4小时内,挂失的卡被冻结。书面挂失满30天后,挂失的卡将被自动注销。
4、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挂失业务。其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自行办理。
解挂
一、依据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二、办法
1、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申请手续后30天内,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挂失人,应凭找回的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保卡、户口簿,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到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解挂失手续。
2、解挂失人应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一式两联)。
3、服务网点受理书面解挂失业务后4个小时后,被解挂失卡可以恢复使用。
4、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解挂业务。其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自行办理。
补(换)卡
一、依据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二、办法
1、持卡人社保卡遗失或损坏,挂失人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保卡、户口簿,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到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申请手续。
2、遇卡无法正常使用,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或(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保卡、户口簿,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可到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申请手续。
3、办理补(换)卡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一式两联)。
4、受理补(换)卡业务时,应当收取25元补(换)卡工本费(沪价费[2005]048号、沪财预联[2005]25号)。收取工本费时,须开具专用收据。
5、自受理补(换)卡申请业务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领取补(换)发的新卡。
6、补(换)卡业务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7.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补(换)卡业务。其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