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形式,但委托书授权不明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2024-11-24 16: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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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 《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 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引用时间20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