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矿井必须在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以下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2)煤矿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
(3)所有煤矿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