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的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不存在营业执照的问题。
若你在的地方有行政审批中心。
则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营业执照,后至税务局窗口审请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提交材料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
(一)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代理人的证明;
3、 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下同);
5、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6、 股东资格证明;
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套);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注: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 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二、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
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两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外籍人士的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4、公司提供章程两份,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两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上若无建管所公章的还需提供房东产权证复印件两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提供验资报告两份(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7、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注:税务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写纸填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
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
注:此项目地、国税窗口均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