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税收方面有什么具体的优惠政策

2025-02-24 07: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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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房产税优惠政策: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2013年第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24号)文件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情况,对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可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2: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2,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到规定比例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