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自愿放弃书有法律效力吗

2025-03-23 20:28:3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两条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在仲裁期间辩称与小张是自愿签订的放弃办理社会保险协议,难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支持自己的观点吗?
依据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此,希望用人单位不要仅看眼前利益,一定要自觉守法,依法用工、依法订立合同、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回答2:

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的,是不能通过相关约定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