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深圳,我在北京上班,现在公司要让我深圳,我不想去,然后公司要辞退,

然后还不想给补偿,这个要怎么协调呢?
2024-12-26 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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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劳动者接受协商,与用人单位就变更后的工作地点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则没有补偿。
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在原来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地点的区域内,也没有补偿。
只有当工作地点的变更超出原来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地点的区域,双方未能协商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原合同的执行条件,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执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工作地点变更适用于 第三十八条中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的劳动条件”、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十六条(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如果是在不想去北京,把领导约出来吃饭,软硬尽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