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无过当防卫”。依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配基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液咐事责任。”
抢劫本身是侵害了人身权有侵犯了财产权,本案中歹徒闹卖纯入室抢劫,入室行为又侵犯了公民住宅不被非法侵入的权利,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
当然如果能制服歹徒而又不造成歹徒死亡是最好的,但是我们无法苛求屋主在极端的恐怖下还能拿捏好反击的尺度!
入室抢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受害人可以正当防卫,未有明显防卫过当情形的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绑架什么的屋主将其致死不算有意致死吧。这样不必担负什么责任。防正世瞎卫过当的情况前提是返搭违法分举空子已经失去作案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