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过同意公布家庭住址侵犯了隐私权。
王利明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人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王利明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7、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8、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算的,但由于没有对你造成实际的侵害,所以你顶多只能要求老师或学校停止这种做法,至于赔偿什么的就不可能了。
下面是你这种情况可以用到的关于隐私权的法规: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人身不受非法搜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看见了吧,你要受到侵害,法院才管。不过估计你也不会严重到要去法院,找老师或学校协商就行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你的法律意识值得赞扬。
没有经过学生的同意,在不特定范围内公布家庭住址,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
但是我们国家关于隐私的保护还不是很乐观。
你可以向学校反映这一问题。
相信学校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毕竟学校是一个培育人健康发展的地方,你的要求也很好啊。
河南 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