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否定道德的社会功用,但相比较制度、法律而言,道德的力量是孱弱的消冲。它既没有制度的制约能力,更没有法律的震慑迅桥桐与惩处能力。在道德、制度与法律之间,道德是处在最底层的。有许多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依靠制度来解决,而制度力所不及的问题自然就要诉诸法律。而且,在有的问题上,一些看似道德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比如收养孤儿,这显然是积德行善的好事。但是,这样积德行善的好事,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就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显然,如果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即使是出于再高尚的道德,他的收养行为也是违法的。
所以,道德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对社会起着调节作用,同时道德也要服从于法律,而那一句将道德政治化的“以德治国”,只能是削弱制度与法律的亩坦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