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法律分析
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合同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合同章仅仅是作为在签订合同时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所以,除了合同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合同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有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合同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所以,除了合同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合同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合同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合同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合同章仅仅是作为在签订合同时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故此,合同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合同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合同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你们公司的员工已经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且21日《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由证据证明客户系恶意第三人,即合同条款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串通员工谋取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视作无效合同,公司也就不用负责。
如果那位员工被捕,但却无力偿还此款项,而且合同不是无效合同的话,应该由公司全部清偿债务,然后针对已承担债务,向该员工追偿,如果员工不还钱,在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后可以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其财产。
收据和发票上按规定应该盖公司财务章,合同章盖在收据上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你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客户损失,应负责任。建议你们:第一,积极配合客户报案,第二,与客户协商补偿问题。
我给你两种意见
1,严格来说是有效的。
属于表现代理 。但不同楼上那位回答。楼上有位回答这“在民法上讲,应当事后由你们公司对此效力予以确认。”是错误的。
表现代理不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也就说需要追认的。
表现代理不需要追认。
表现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任与无效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
在这个案子中,公司使用了合同章,虽然这是不合理的行为,但是,行使此行为的是你们公司的员工。因此对方有理由相信这是你们公司的行为。也是说有理由认定对方是善意的。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此责任。然后报警向那位员工追偿。
2,如果对方起诉,你们也可以引用对方无善意进行抗辩。虽然是表现代理,但是合同章不符合。因此你也可以主张对方无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