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不得收当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