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运用】
本条是关于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抵债、赠与等方式转让并已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此类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的是法定责任,只要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范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原名义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排除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的责任,且并未限制当事人之间转让机动车的次数,对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没有过户,这个摩托车就还在你的名下,如果出了事故,你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和你有关系。
只要没有过户,这辆车的所有人就是你,一旦出了事故,开车人和你都要付责任,即如果开车人不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你要承担,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你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建议你还是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没有的吧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