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进公司,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是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公司终止合同补偿今怎么算???

2025-03-07 00: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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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最多只能拿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如果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报酬而你不愿续约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它情况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单位不续约或单位想降薪续约而你不愿续约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入职工作日早于2008.1.1的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2008.1.1算起的,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如果劳动者的入职日期不早于2008.1.1的按照实际入职日期算起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你可以得到但也只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在2008.1.1前的旧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2008.1.1前的工龄等于是没用的。但是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