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查封被告的房子,需要原告的房证当做抵押,或提供其它形式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理论上不一定需要,可以信用担保
实践中,各地法院怕担责任,通行做法是以相等价值的物品向法院提供担保,可以是存款,房产,汽车等
执行中就不存在抵押了,但为了更快地执行原告也可以配合。
抵押是肯定需要有房产证的。房屋抵押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是《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种证明文件,如果没有房地产证那么就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执行。如果在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有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抵押的房屋。债权人对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
那就不是查封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