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的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
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互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1]现代社会保险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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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组成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我们将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体系称之为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需要,相应安排多层次的保障项目。
目前我国在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而且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改革趋势。个人责任的强化已经成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共识。
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项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2、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
3、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全球的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福利、国家保险、社会共济和积累储蓄四种,分别以英国、前苏联、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目前我国在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而且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改革趋势。个人责任的强化已经成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共识。
编辑本段社会保障的历史变迁
早在古代社会,就已出现各种形式的社会救济、救助活动。如一些宗教组织以慈善名义展开各种救助活动。
15、16世纪之交,英国由于圈地运动的原因,大量农民被逐出土地,丧失生计,流入城市,危及城市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以缓解贫困者的生存危机。
19世纪末,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失业人数增加,贫富差距扩大,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出现了许多与社会福利相关的社会服务运动。为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依法得到基本的生活资料,欧洲首先诞生社会保障制度。德国首相俾斯麦与1883-1889年间先后制定并颁布《疾病保险法》等保险立法。这些保险法标志着现代社保制度的诞生。
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实行老年保险和失业保险。政府加强了对社保制度的干预,社会保障逐渐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途径,大批从事社保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运而生。
1945年,在二战后英国首次大选中获胜的工党全面实施《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福利国家的主张,全面实行社会保障。1948年,英国宣布建成“福利国家”。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仿行。
编辑本段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编辑本段社会保障在我国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五)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都产生影响 ; (六)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急待出台社会保障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社会保障包括了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第二,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
第三,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第四,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人物,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解决的是国民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
服务保障。即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国民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
精神保障。除了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需求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离不开相应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现代社会保障还日益承担着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责任。当然,精神保障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从而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尽管在实践中,难以将精神保障作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加以建设,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确实需要尊重并满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
编辑本段管理体制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
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部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目;卫生部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助资金等。各省、市、县政府设有同样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职能。
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0万人。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社会保险协定,由中央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执行。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力给与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