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采取的态度
2007年《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但并未认可“物权行为”的存在。相反,该条将买卖等德国民法列为“债权合同”的合同称为“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反而承认了买卖等合同的直接或间接物权效力。第25条至27条则采两可表述,未明确有关“法律行为”“约定”的性质。总的来说,《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持回避态度。
一般只有票据法才比较彻底的贯彻无因性。物权法不完全承认,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为无因性确实值得商榷的。
我国法律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那是德国法的做法。
因为无因性有重大交易缺陷,建议你找这方面的论文看下。
《物权法》其实是正式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