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释《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2024-12-12 2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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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善意第三人在民法上之意义,就是毫不知情的人,也可以称作信赖他人法律关系而参与交易行为之第三人。

比如,A将车抵押给了B,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A又将车卖给了C,而C是不知道车已经被抵押的,那么C取得该车辆完整的所有权.而B不能以该车抵押在先为由要求确认买卖无效.

顺便纠正一下前面几个答案的错误:
何琦老乡:善意取得并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vivian013140:购买赃物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回答2:

例如我在未知你的船舶已经抵押给别人的情况下购买了你的船舶,这事我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的抵押合同不得与我的购买合同抵触。

回答3: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回答4:

简单说就是得到该物体的人。但第三人得来的方式是合法的。
所以原所有权人只能承认即成事实,不得再追回该物体。

比如一个小偷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店,第三人购买时不知为盗窃来的手机,则被称为善意第三人,原机主不得直接向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