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利于社会的过时口号
这场“修宪运动”的鼓噪者们以“自由民主”的“普世价值观”相标榜,似乎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可惜的是,这些“修宪运动”的鼓噪者虽然常常以“学者”自居,但是他们在提出“修宪”要求时却违反了学者应当遵守的起码准则:说话要有根据。实际上,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更不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制宪与修宪的发展趋势。
喻权域先生在其所著的《喻权域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中,专门加入了一篇文章:《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对世界各国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情况作了详细考察。这篇文章援引了各国不同时代的宪法条文,证明只有部分国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时候在宪法中写入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文。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法国革命者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作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是为了制止专制君主对资产阶级私人财产的任意侵犯。19世纪上半期,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社会发展趋势都是资产阶级在努力挣脱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自然地成了那时广为接受的原则之一。那些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往往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自己的宪法。
可是实际上,只有对那些真正的封建专制政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才有保护普通民众个人权益的积极意义。而在这些正式的封建专制政权下,君主把国家政权当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统治者对普通民众私人财产的侵犯在法律上是私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不是“公共利益”或“公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正因为如此,在法国大革命那个时代,财产权利问题的核心是私人对他人私有财产的侵犯问题,而不是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哪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或许正是因为如此,《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文本中才仅仅规定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并没有在“财产”前面加上“私有”一词。
现代的法学专家大多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种带强烈宗教色彩的文学式语言,“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表述并不是合适的法律用语。这当然是不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重要理由。但这不是不在宪法中写入这一条文的主要理由。不应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要原因是,恰恰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会妨碍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大多数公民的个人利益。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恰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准则并不利于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增进社会福利。在法律中使用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条文的国家,大都采用法国式的法律体系,而它们(首先是法国)往往在工业化的进程上相对落后。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和社会福利的原则,类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文不仅被视为过时的说法,更被看作有碍增进社会福利。这就使当代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不采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条文。
实际上,首先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条文的正是法国自己。法国1789年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在4年之后颁布的“法国1793年宪法”,就对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将其改名为《人权宣言》,放在“法国1793年宪法”前面使其成为该宪法的一部分。
这个1793年的《人权宣言》删去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句话,仅在其第十九条中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在这里,私有财产不仅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且是可以剥夺的,只是这种剥夺必须服从法律上严格限定的一系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