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 位不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是有可能触犯上述的第二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要强调的是“未及时”,通常在两个月以内应该支付的,过了这个就可以凭工资 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