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