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擅自离校失踪班主任承担什么责任?

2024-11-26 21:26: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学生擅自离校,校方责任最大,门卫应该不准学生随意进出的。

你在发现学生离校后,及时通知学校,应该就没有责任了。

但是,为人师者,并不能只考虑个人的利害,还是应该急家长之所急尽快找线索找回人,同时尽量帮学校把这个事情稳当处理好(家长、社会、舆论、媒体、班级),让负面效果最小化。

回答2:

最多是未管理好学生其余应该不用承担,因为学生是擅自离校,作为班主任不可能把每个同学每时每刻的行踪都知道的清清楚楚,所以不用担很大的责任。再说如果学生早就计划好要离校你在管的严也管不住

回答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说学校能证明尽到了因尽到的义务和责任,那就不用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孩子从学校跑出去,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校园伤害事故中第三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属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却不适用关于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而是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是,第三人在校园实施的侵权行为,给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校方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自己过失所致损失的范围内,就第三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性的赔偿损失责任。校方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还可以就其损失向第三人请求追偿,其原因,也在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原因力,校方只是存在不作为的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4:

学生没出什么事故的话,你只需形式上请求上级批评。 若学生出事了你责任也不怎么大,最大的责任是学校,当然,学校虽把责任担下了,但委任班主任也没好果子吃! 所以呢,做哪行都得尽业。要做就全心全意去做!

回答5:

只要当时及时的通知了校方领导和家长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