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是。签收,只是在挂号信的回执单而非在催款函上签字,这是挂号信接收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此仅表示收到了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事实上,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法理解析:债务人签收,是在挂号信的回执单而非通知单上签字,是挂号信接收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此仅表示收到实业公司的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同时,债权人所发催款函是其债权请求权的表现形式,并非要约。即便认可该函系要约,债务人在回执上的内容亦不构成承诺,双方事实上并未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债务并未重新确认。
实务要点: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需要催款通知单载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比如数目、还款期限等,同时需要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的回执单上签字,且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