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核盯改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扩展资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则茄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近代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此孙信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森轮,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凯并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