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条,法律并未规定其格式。所以,对于该欠条是否有效力,难以定论。但本人认为:只要条上能写明以下内容即可,第一,是什么性质的条,如借条、欠条等,第二,欠款人是谁,一般条的落款就是,第三,有具体数额。对于有无债权人,我认为并不是借条成立的必要条件。可以这样理解,欠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
所以,对于上面所说的欠条,我认为具备了基本的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力(如系伪造则另当别论)。
对于这个欠条是累计小欠条所打,作为债务人即欠款人来说,是有义务说明的,特别是对于已付清的还未及时收回的欠条要有证据证明已偿还,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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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落款处的签名你要看清楚,如确实不是自己所签,应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