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留底不影响会计分录,只是月末结转应交税费时会有两种结果。首先要计算是否需要交税,先要查看明细账上的销项税、进项税和留底数。用本月销项税-本月进项税-上期留底进项税=本期应交增值税。计算结果会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得数为负数时就不用交税,继续做为下一个月的留底税额。
第二,如果得数为正数时,就要交税,月末需做转出应交增值税分录: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到下个月做交税分录即可。
当月末结束的时候,查询当月进项税合计与销项税合计时,如果进项税合计大于销项税合计,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月末自然随账务结转即可(不需要做凭证结转,到下个月财务软件会默认上月余额为期初数)
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的时候,表示当月实现了增值税,需要做结转分录将应缴纳的增值税转到规范的分录上一般是这样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的差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本期转入数 (销项-进项的差额)
次月申报缴税之后,做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本期已交数 (销项-进项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
申报之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应该是 0,表示没有未交的税金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