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2024-12-26 20: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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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回答2:

需要双方父母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出院结算单,新生儿疾病筛查证明,听力筛查证明,新生儿的名字。非产妇本人办理,需要产妇本人签署委托书签字并按手印,然后到出生医院办理。

一般来说,《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是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就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采用了黑白水印、光学水印、光变油墨、全息洗铝定位烫印、微缩文字、彩虹印刷6项防伪技术;采用A4大小的纸张,方便机打;新证不再提供硬壳封皮,方便携带。

扩展资料:

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版式有所不同。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为特殊的狭长版面,带有绿色证件外壳,新版则为A4纸大小,内容分为三部分,除了新生儿家属自行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产科医院保存。

与之前相比,实行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后,新生儿父母只需跑一次医院即可领取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也可在手机微信卡包里查看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生证明

回答3:

出生证明办理需要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

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件。

第十八条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原助产机构撤并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要求,由原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签发机构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

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按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时除按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或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应按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1、亲子关系声明。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第二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试行)》

回答4: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小宝宝的父母亲到小宝宝出生的医院办理,要准备的资料:
1、《准生证》
2、父母亲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
3、准备好小宝宝的姓名4、填写好的由出生医院发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回答5:

如果你是在该院分娩的,并在分娩后一个月内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那比较容易,只需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医院接产记录和生育证即可。
但如果你是去补办的,那就比较麻烦了。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
5.准生证资料及复印件。
以上的材料提交要求,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基本还是以上所说的范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