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般最多45日,情况复杂的补偿过60日。L
劳动仲裁法定是不超过45天,情况复杂可以再延长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