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种类 适用条件及其制约有以下几方面: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
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1:法定不起诉: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