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 条作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该条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而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变化。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偿还。
其次,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没有真假,只要通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两人如果还住在一起,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双方存在约定,也不能对抗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一旦夫妻一方另寻新欢,承担债务的一方就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失去了家庭又要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的,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是要共同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