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书只能证明员工在某件事情上出现过错,但是不能以此直接辞退员工,需要员工的过错满足公司规定,满足严重违纪行为,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否则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工作需要经常上网,唐某正好又刚刚学会炒股。不料被主管发现好几次,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谢某的某些工作。主管对谢某的所作所为非常不满意。于是要求谢某写一封检讨书,保证以后绝不犯这样错误,就不追究其责任了。谢某依主管所说写好了交上去。第二天,公司送了一份大礼给谢某——是一封辞退信,信中以谢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影响工作为由,把谢辞退。谢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检讨书,证明谢某存在违纪的事实。谢某则表示,从未见过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在谢某存在违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该条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制度该规章制度应经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讨通过,并将该规章制度内容有效公示或者送达谢某。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送达谢某或者通过有效方法让谢某知道。因此,该规章制度不对谢产生约束力,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最后,仲裁庭作出对谢某有利的裁决。 在实践中,以违规违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非常常见。而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司自主管理经营的一项权利。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即用人单位制规定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是不合法的,对劳动者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如果,公司证明已经送达给谢某,那么将会谢非常不利。所以,广大劳动者朋友,不要轻易写类似的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