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道德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以及公私、得失等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又称公务员道德或公职道德。国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行政职业特征的、调节管理主体与客体以及各管理主体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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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种,具有职业伦理的一般特征,如:专业性、专用性、公开性、可操作性、延续性和时代性等。行政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行政伦理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如阶级性伦理、强制性伦理和示范性伦理。
无论是作为一种普遍的职业道德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行政伦理在不同的时期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对当前中国行政道德的研究,我们发现它具有以下时代特征: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是相对独立或稳定的。当经济基础或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原有的上层建筑往往落后于变化,并保持着一定的惯性。行政道德属于上层建筑。
所谓行政道德规范或称行政道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行政职业特征的、调整行政管理主客体之间以及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道德准则与道德规范的统称。
行政道德规范的内容构成[1]
在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和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行政道德的内容构成都会有所不同,甚至存在本质性的差异。不过,就当今现代社会而言,随着公共行政及其相关理念的产生,各国行政道德尽管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性,但相同的成分已日益增多。总体上,就内容结构而言,行政道德体系可以分成行政道德准则与行政道德具体规范两个部分。
1. 行政道德准则
行政道德准则是行政道德体系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或说根本准则,它是特定行政道德体系的实质与根本所在,体现了特定行政管理系统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它既是行政道德体系的灵魂,贯穿于整个行政道德体系各个层面与运行过程,也是把特定行政道德体系与其他道德体系区分开来的关键与根本依据。在不同性质的行政系统或同一行政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其行政道德原则的构成一般不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行政道德体系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由我国国家行政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需求。行政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作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准则构成我国行政道德体系的基础与灵魂,在整个行政道德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具体的行政道德规范都是其具体体现与展开。
2.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勤政。
也就是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做到勤政为民。古人说,在其位,谋其政。这是行政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也是为人民服务准则的最基本规范要求。原因很简单,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行政管理就是管理和服务,勤政就是要搞好管理与服务,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行政效率的提高。
具体地讲,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
一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国家,拥护政府;
二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三是要确保行政质量,促成行政效率的持续提高。为此,就要求行政人员既要努力学习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又要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行政道德是指从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运用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以及公私 得失等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调节和规范各种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
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以及公私、得失等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