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办理户口迁移时,公安局要对户口变动情况作记录,只能在户口本上登记,同时公安局也有记录,这是公安部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能改变。
办理户口迁移,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6、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扩展资料:
办理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办理户口迁移时,需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移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证明;
办理人带上迁移证,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
迁户口的话,不需要让户口本上所有人都签字确认,只要带着本人的迁户材料和户口本就可以;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