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能算工伤,单位不需要承担任赔偿。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可以起诉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