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个是离婚的必要理由,这个理由也是有条件的,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而且“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 如果夫妻双方是由于 工作事业学业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一起同居,那么即使 是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所以必须是主观上的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出现的分居才符合法定离婚的理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最后次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而且是不能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 回答完毕 还有疑问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