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调整的历史证明,商品出口与退税率紧密相关,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会及时、敏感地反映在当年出口额的变动上。1985年4月我国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开始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直至1993年。但这一时期,在旧税制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工商统一税,出口退税额按照产品分类,由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很难计算退税的数额。所以这一时期出口退税不高。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取代了工商统一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新税制施行后,出口退税急剧增加,当年商品出口额也比上年增长了31.9%(而1993年的商品出口只比上年增长8%。由于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负担沉重,1995、1996年,政府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低对出口带来了负面影响。1996年的商品出口仅比上年增加了1.5%,而1994、1995年分别比上年增加32%和23%。随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中国出口环境恶化。1998、1999年商品出口比上年增加分别是0.5%和6%。为了推动出口,政府从1998年6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1999年又2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两年9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推动了出口的增长。2000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7.9%2002年比上年增长22.3%。
因此,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必然会抑制我国商品的出口。在商品出口结构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出口总额会下降。
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不同企业受到的影响有所差异。下调出口退税率后,很多外向型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与生产企业相比,专业外贸公司在此次退税率调整后将受到更大冲击。
对外贸流通企业来说,外贸流通企业的利润率远远低于生产企业。因此,外贸流通企业对退税率下降的反应要敏感得多。由于退税率下降导致的利润率下降,作为中间流通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压价和向客户提价的方式来抵消。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和批发商的选择范围都大大增加,外贸流通企业对上下游的要价能力越来越低,供销两头挤压将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难题。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迫使其促进与生产企业的更好沟通。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将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