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的探视时间有什么规定吗?

2024-11-24 04:48:4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在我国大陆地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违反司法审判程序、纪律等的违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刑事拘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一般关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等,并且办案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后,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期间,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的近亲属是可以会见的,但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查程序才可以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回答2:

行政拘留探视一次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

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2、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

3、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

4、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5、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

6、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回答3:

拘留所的探视时间亦或者说是拘留所一周探视几次,法律暂无明确规定。

需要适用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3、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

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二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七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八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拓展资料:

拘留具体流程如下: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会见时只限送零用钱、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收水果、烟酒、菜肴、食品等,会见人员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值班民警检查后方可带入所内,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拘留室。

参考资料:拘留所探视时间

回答4:

正常情况下探视,但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正当的不能拒绝会见。交什么钱,是暂缓执行或取保侯审的保证金吧,交保证金可没有时间上的规定,但同不同意还得要公安机关说得算,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很严重,是可以保出来的。

1、公安机关对于未决犯是不允许探视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串供但可以进行假释或者保释。

在法庭没有判决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时以后可以进行假释或者保释,但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 公安机关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正当的不能拒绝。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 但辩护律师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就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资料拓展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拘留所条例

回答5: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拓展资料:

拘留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