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以谁的名义起诉,即由谁作为原告,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测现场点认为。应将送养人列为原告。其理由是:(1)收养关系虽然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种关系的成立则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依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收养、送养书面协议后形成的(只有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俗话说,解铃还得系铃气。收养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协议解除还是协议不成提起诉讼,如果被收养人仍未成年,也理应由送养人与收养人来进行。(2)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是民事法律活动,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进行。如果需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也就不能正常地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法律活动。(3)送养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样送养人就仍负有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坡收养人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列为原告,送养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享有起诉权。起诉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实体民事权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虽然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作为我国的公民,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即只要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时,他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原告的资格。(2)被收养人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在解除收养关系诉讼中,被收养人势必是诉讼主体。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关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登录后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