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几个概念:
一、关于继承的顺序问题: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关于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时,如何继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枣弯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房产本来就有A的一半
A与B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不管房产权证是一个署名还是二人共同署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本来就有A的一半,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至于上海市关于购房的政策规定,只是地方性法规。而且其规定只是在限制购房时才发生作用。对于继承关系并无影响,退一步即使有影响,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对抗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
综上,(1)B与其父母同时死亡,应当推定其父母先死亡,B作为其父母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其父母的全部财产(B父母的兄弟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凳握闷人,此时无权继承);
(2)B 死亡后,A作为B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B的全部财产(此时包括在此之前,B已经继承的其父母的全部财产)
这里还要再多说一句:那个房产,本来就有A的一半,这跟皮清房产证上只登记B一人还是登记A、B二人,没有关系!
B及其父母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B父母的兄弟无继承的权利。
原因如雹世下:
B的遗产:继承的每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A与B若无子女,则源世肢A作为B的配偶当然作为返空唯一继承人继承B的遗产。
B父母的遗产: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因无法确定几个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故推定B后于其父母死亡,B继承其父母遗产,B死亡,A作为B的唯一继承人,继承B从B父母处继承得来的遗产。
夫妻之间是第一继承关系,你a继承你妻子b的房产财产就成了,轮团b父母的财产应厅基由其扮桐谨兄弟或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说B和他父母的财悔兄产法定继承人,碧磨袭均游仿未包含其堂兄弟,A有权继承。
你好,这是敏含如一个继承法的相关问题,案情也比较简单,解答如下,
一、B父母的兄弟无继承的权利,因为他们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二、A有权利继承B及其父母全部遗产,因为这是法定继承,特殊情况,不桥启受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老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