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金本位制度
国际金本位制度(International Gold Standard System)是最早的国际货币制度,大约形成于1880年末。金本位制度是以黄金作为本位币和国际储备资产的货币制度。金本位制度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度,而后两者是削弱了的、没有金币流通的金本位制度。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赖以生存和得以正常运行的中心组织。该体系赋予基金组织监督、磋商和融通资金三项主要职能。即监督成员国货币的汇率,审批货币平价变更;协调各国重大金融问题,以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管理基金,为国际收支逆差成员国提供融资。
2.实行美元——黄金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
布雷顿森林体系规定以黄金作为基础,并把美元当作关键国际储备货币。具体做法是:美元与黄金挂钩,确定1盎司黄金折合35美元的黄金官价。各国政府或是中央银行有权可以随时用美元向美国按官价兑换黄金。其他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即各国确定本国货币对美元的金平价,有义务维持对美元的固定汇率。该平价一经确认便不得随意变更,其波动幅度要维持在货币平价的±1%的范围之内。
实际上,这种双挂钩制度下,各国货币通过美元与黄金建立起了联系,使得美元取得了等同黄金的世界货币地位。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货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以美元——黄金为基础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其汇率制度则是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
3.规定国际收支失衡的调节机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向国际收支逆差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以协助其解决国际收支的困难。同时也规定了顺差国也有调节其国际收支的义务。
4.取消外汇管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成员国不得限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支付或清算,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项目下结存的本国货币应保证兑换,并在自由兑换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
5.设立稀缺货币条款
规定当某一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出现持续的大量顺差时,该顺差国的货币可以被宣布为“稀缺货币(Scarce Currency)*”,并按逆差国的需要进行限额分配,逆差国也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临时性的限制兑换措施。
三、牙买加体系
牙买加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认浮动汇率合法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同时存在,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类型的汇率制度,但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当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成员国应当根据经济条件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各国应尽力缩小汇率的波动幅度,避免通过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整或是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2.推行黄金非货币化
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削弱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黄金,黄金不再作为特别提款权和各国货币的定值标准。取消成员国之间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交易须用黄金清偿的义务。
3.提高特别提款权(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以使得特别提款权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特别提款权交易而不必事先征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交易以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特别提款权表示。
4.增加并调整成员国的基金份额
各成员国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390亿特别提款权,应缴的份额也有所改变,主要是增加了石油输出国的比重。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发达国家除原西德和日本略增之外,其他各国的比重都有所降低。
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所持有黄金的六分之一(约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用所得收入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