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吧,楼上的都没说清楚
两税法不是废除人头税,人头税仍然存在,它只是在户税和地税上进行改革,税务不以人丁为主,但不是不把人丁列入考虑范围。如果那次改革完全废除人头税,书上会明确说“废除了人头税”。
两税法在实行了一段时间获得成功后,迅速走向破产,因为资产和田亩的测算是很大工作量的事,地主可以弄虚作假,过了不久两税法就名存实亡了,后来干脆废止了。
所以你可以看到宋朝时还是有人头税,征税的方法也没有依照两税法的思路,依然是以人丁为主。证据是王安石变法的时候使用方田均税法,这无疑是改变了当时以人丁为主的税制,转向以土地为主,但是在王安石下台后方田均税就被废除了。就是说,又回到人丁为主。
所以一条鞭法还是要按人丁分担。
至于人身依附关系,这样说吧,如果以人丁为主的话你家多一个人就要多一份税,你不能随意搬迁,因为你要交人头税,人就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样就是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
并非废除人头税,注意"为主"二字.
一条鞭法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有所放松
程度问题啊,两税法增加(应该是)按田亩纳税,并不是就没按人口纳税的了,你仔细看下书。以前是就按人口纳税,现在多了按田亩,国家征税方式多了,就不只依靠人丁了,所以说“有所放松”。明一条鞭法规定"银两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又是在方式上多样化,也表现出国家征税不再简单依靠人丁,用银两更具有灵活性,赋税制度逐渐的走向简化,象一条鞭法就是把众多的赋税项目集中在一起,其实这个问题还应该延伸到清朝的“摊丁入亩”,就不以人丁为征税对象,所以所以到这时,中国人口急增啊。
我先按我的理解给你说下:
首先 前朝的法律在本朝适用么 这是个问题。
其次 两税法和鞭法真的冲突么 这是第二个问题
再次 银两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 这条比较耐人寻味,什么情况是以人丁分担,什么情况是以田亩的多寡
如果抛开两税法仅看明朝的鞭法此条
也可以说是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可以说法律也是因时而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