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问答题,帮忙解答下。

2024-12-28 18: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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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承担3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方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方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买方提出收回标的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方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现象,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

12.2.2 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方同样应当承担3项义务:

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肯定。

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提取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并追究卖方的责任。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中心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回答2:

1.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心、客户与银行、银行与认证中心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12.2.1 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承担3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方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方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买方提出收回标的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方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现象,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

12.2.2 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方同样应当承担3项义务:

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肯定。

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提取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并追究卖方的责任。

12.2.3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卖方,也不是买方,而是交易的中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内和具体要求下进行业务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中心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交易中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物。对显然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或尚未确知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不得为其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方(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