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暂住证去哪个部门
1、办理暂住证去暂住地派出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二、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手续
1、外地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3、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4、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5、外地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