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买房资格而进行的假结婚和假离婚,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非常容易被执法人员检查,因为现在已经对于这样的行为检查力度加大了。
如今一线城市楼市走高,特别是北上广深,政府为了稳定商品房交易市场,采取了一些限购措施。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人为了能够获取买房资格,于是想到了假结婚或者假离婚。
甚至网上流传这样的段子:「结婚之前先签好离婚协议书,双方盖好手印。周一登记结婚、周二办理户口、周三买房、周四支付假结婚的手续费、周五离婚」。你看,想买房的买房愿望实现了,想拿钱的钱也到手了,各取所需呀。
可是事情都会得偿所愿吗?假离婚、假结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吗?一方反悔不肯履行或者变卦索要巨额补偿怎么办?假结婚假离婚对个人征信会有影响吗?
实际上,不同于刻假章,伪造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件的情况(这种情形是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只要双方是通过民政局办理正式的手续,符合办理结婚或者离婚的条件,结婚就是结婚,离婚就是离婚,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结婚」或者「假离婚」的说法。但是,现在确实有很多人为了能够买房等其他动机,利用婚姻登记做交易。出现了很多假结婚的却离不掉,假离婚的却弄假成真的现象。
比如就有这样一对夫妻,结婚十多年,最近二人所在的城市出台限购政策,家庭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了六成。为了再买一套房,丈夫呢,跟妻子提出假离婚,说:「咱先将家里的房产写在我名下,你净身出户,等购买了房子我们再复婚。」妻子同意了,于是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等二人办完离婚手续,房产也过户了,女方想找男方一起筹款买房,结果竟然被男方拉黑了。后来女方从别人口中得知,男方在一年前已出轨,假离婚原来是他给女方设下的套……女方很愤怒,心想,他背叛我不说,现在还骗我,让我将房子拱手让给他,还有没有天理了?于是一怒之下,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是双方当初自愿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面签的,经备案登记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有些人期望靠签署私下的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女方现在必须费很大的劲儿去证明由于男方恶意欺诈,使自己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处分。而如果单纯为了买房协议离婚后不能复婚而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就更难得到法院支持了。你看,为了买房,拿着婚姻和家庭做赌注,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接下来我要讲一个为买房办「假结婚」,后来却离不掉婚的真实案例。80 后男子小徐来自河北保定,在上海做外贸生意多年。由于是个体经营,几年来他并没有缴纳社保,时至今日居住证积分距离落户和购房要求还相距甚远,小徐的老婆也没有购房资格。眼看女儿到了上学年龄,两人都琢磨着买套学区房,让女儿读个好一点的学校。
通过房产经纪人,他们好不容易相中了一套。可到交定金时,经纪人才知道夫妻两人都没有购房资格。经纪人向小徐暗示,可以找一个有本地户口的人「假结婚」,等买房手续办好之后再行离婚,但需要支付给其一定好处费,小徐和妻子几番犹豫,决定接受这个建议。
周小姐是一名 80 后,地地道道的上海人,目前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名下无房且未婚,几乎满足小徐的所有要求。周小姐同意以 「假结婚」的方式帮助小徐买房,事成之后啊要收取 6 万元「劳务费」。为此,双方签署了《协议》,约定办理结婚手续后去买房,其中小徐享有房屋 99% 产权份额,周小姐享有 1% 的产权份额,房子买好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周小姐配合小徐从产权证上除名,小徐分两笔付给周小姐 6 万元的「好处费」。
可当房产购买手续完成,小徐要求周小姐按照协议办理房产证除名并办理离婚时,周小姐却提出要更多「好处费」,否则不同意离婚。周小姐在法庭上称,考虑到小徐的条件和自己的年龄情况及自己又是初婚,她对双方的婚姻抱有良好的经营愿景。男方本无购房资格,是占用了她首套房 3 成首付 9 折贷款利率的优惠才得以买到。
现在原告小徐购买的房子地理位置优越,几年之后价格很可能会翻倍。非要离婚的话,小徐应当进行相应赔偿。关于赔偿数额,周小姐称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需要均分,自己应取得房子 50.5% 的产权份额。综合房屋价值及自己的各项损失,周小姐提出了 100 万元的赔偿要求。后来在法院调解下,小徐支付 20 万元给周小姐,二人才解除婚姻关系。
这个案子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也给我们很多人一个警醒。「假结婚」之前一般会签署协议,表面看来是一套完美的程序,但背后的风险很大。
第一,对于购房人来说,因为通过这种假结婚方式,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婚后,很多地方比如北京,不能以无购房资质一方名义单独署名房本,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这样房子很有可能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对方变卦或者以离婚为谈判条件,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实际购房人及其家人均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第二,结婚容易离婚难。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也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第三,有的人因为顾忌到后期财产损失风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途单方毁约,还会遭到出卖方起诉索要违约赔偿。在实务中,有很多的这种涉及假离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多数的法院认为,通过假结婚买房或者转让房产并没有达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地步,所以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因为违约或者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将面临不小的违约责任。
第四,对于假结婚来说,正如我在前面讲的,离婚就是真的离,离婚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离婚之后的变数自己也无法控制,因为受骗而将财产拱手让人让很多人有苦难言。而即便是复了婚,经过一离一结,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若是再次离婚,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损。
第五,对于假结婚、假离婚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有可能被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黑名单」。 那么将来在国家公职人员招录、成为单位法人、申请贷款、行业评优、申请补贴资金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第一、对方不肯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双方登记离婚后,就是“自由身”了,一方不肯复婚,对方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任何人包括法律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执行人身行为。待一方有了新的感情乃至婚姻,“前妻”或“前夫”即使捶胸顿足或痛哭流涕,也无济于事了,只能悔不当初。
第二、财产分割上无法逆转的风险。举个例子,若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属于甲(为了另一方乙取得购房资格或降低再购房的税费成本),甲出尔反尔,不和乙复婚,乙人财两空,追悔莫及。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除非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才有可能推翻,还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而假离婚,恰恰是两人自愿的,离婚协议也是双方友好协商、合作炮制的,基本上难以单方推翻。
第三、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了。假设双方复婚,该财产也是“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发生共有。这很容易成为双方的“心结”,成为婚姻的”地雷“。
第四、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旦登记离婚,法律上两人就是“陌路人”了,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对于假离婚当事人,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
两个并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只是为了某个特殊的利益而结婚,一旦结婚后,如果一方假戏真做,不想离婚了,对另一方纠缠不休,不肯离婚,这样必然会对另一方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的困扰和影响。最后,或许只能选择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如果对方坚持不肯离婚,一审判决也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还要进行二审诉讼,最终判决离婚,整个诉讼期间也要1-2年的时间,为此,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与工作。
财产从财产的角度分析,将有可能产生财产混同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等财产混同风险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虽然很多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为了获取买房资格进行假结婚和假离婚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很容易会违反相关的一些法律,这样的话,那么你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假离婚,小心会成为事实,这样的话,你也是后悔莫及。